海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徐某洋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被害人家庭成员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指定专人优先办理。经调查核实,查明:案发前,被救助人张某家庭原有五人,张某在江苏某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其丈夫陈某刚从事液化气灌装工作,劳动收入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儿子、女儿均系未成年人,分别在某中学读初中一年级、高中二年级;其公公已去世,婆婆系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案发后,其丈夫陈某刚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一人抚养两个正在上学的未成年子女,还要赡养婆婆。犯罪嫌疑人徐某洋只有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来源,没有赔偿能力。张某尚未获得保险理赔等任何赔偿,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